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54:29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会员
第六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八)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且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达到C类以上(含C类)。
第九条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为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与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四)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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