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国际劳务派遣机构分类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39:51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面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合同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
劳务派遣是就业服务的一种。大多数国家均将劳务派遣作为私营就业服务,将它与供求中介、合同服务、派生服务等并列进行管理和规范。
目前,世界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共有三大类:
一是临时工作派遣机构。这类机构最早出现于1949年的美国。主要运作模式一是企业代理,二是无期限合同。主要工种的限定各国均不一样。在德国、荷兰,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开展此类劳务派遣的部门,如有虐待等危险的行业、建筑业等。日本的作法是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允许劳务派遣。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不允许派遣行为,但可以允许替代暂时不在的工人。目前,临时工作派遣公司共有十大跨国集团,如MANPOWER(人力集团)。负责临时工作派遣的国际机构是“临时工作机构国际联盟(CIETT)"。
二是合同劳务派遣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按合同提供产品劳务的传统企业。它的主要任务是在特定时间完成专项工作、专项任务。它与临时工作派遣机构的主要区别是,派遣公司提供工具、材料及工作指导和监督。目前,在世界各国,这类劳务派遣的主要领域是在一些低技术领域,如建筑业,法国占53,印度97。森林业,美国和智利100,芬兰80。以及矿山和石油业。
三是职员租赁机构。1983年,出现于美国。服务对象主要是小企业。目的是减轻小企业的管理成本,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管理服务。这类劳务派遣机构发展很迅速,1983年派遣了4000工人,1984年增加到6万人,1992年增加到10万人。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