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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38:35
危害国家安全罪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判罚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待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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