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过度猝死工伤赔偿事宜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28:26
法条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小黎手机里,至今保留着和丈夫成吕某最后一次的的通话记录,那是3月25日,丈夫刚换岗一个月。
成吕某生前是某公司广西区安全损耗预防部门经理,之前的11年,他一直就职于某公司,最初是一名最基层的保安,然后是班长、主管,事发前一个月,刚刚被委以新职,没想到悲剧接踵而来。
小黎也是从丈夫同事口中得知了事情经过:3月28日,公司两天多次电话联系成吕某,都无人接听。感到事情不妙的同事前往成吕某租住处查看,发现他已经死在了卫生间。什么时候去世的,众人无从得知,只知道3月26日晚所有门店关门后,就再也没有同事见过他。
警方的初步鉴定很快有了结果:排除他杀,属于猝死,死亡时间在3月27日上午。
家属:24小时待命“过劳死”
小黎和其他几名亲友,从外地赶到南宁的目的,除了料理后事外,主要还是想讨要个说法。
“每次打电话回家,都说很忙,压力很大。”成吕某的舅舅刘先生说,外甥从小身体一直很健康,也很少去医院,他的死和工作有很大关系。刘先生的肯定口气还来自于一年前的一起事故:2013年4月,成吕某因工受伤,造成-脑损伤。
除了看得见的伤口,更多的伤害或许还体现在日复一日的繁忙工作中,在整理成吕某遗物时,亲友们发现,成吕某的工作并不是朝九晚五,而是固定标准工时制加不定时工作制,也就是除了固定上班外,还随时有其它任务需要完成。员工守则也规定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成吕某生前留下的工作笔记,记录了一些他生前的工作状态,其中不少都是在午夜12时以后干活。小黎也说,晚上丈夫在睡觉时被公司电话吵醒是经常有的事情,然后就是起身出去。
咨询过律师的成吕某亲友,略微知道鉴定为工亡的苛刻条件,死亡是不是上班时间,地点是不是工作岗位都很重要,但他们坚持认为,成吕某应该属于工亡,是24小时连轴转导致了“过劳死”。
公司:已准备好善后方案
某公司方面并不认可家属关于“工亡”的说法。某公司广西区行政部负责人张先生表示,公司对成吕某的不幸逝世,深表同情,但根据相关规定,他的离世属于非因工身亡。
上述负责人承认,公司有主管以上人员24小时开机候命的规定,成吕某生前所在的部门确实工作也挺多,但并不是说,成吕某每天都24小时连轴转,只是遇到了突发情况,才需要处理。此外,对于成吕某曾受伤是否有可能是死因一事,对方表示尚未有权威证据可以证明。
张先生透露,目前公司已有的补偿方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法定的职工保险,三是公司特别为管理人员购买的意外险,三是职工自发捐助。三者相加总共可以筹集40万元左右的款项,公司愿意全额支付,但这还远没达到家属的赔偿要求。如家属实在不同意,公司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赔偿问题。若还有问题,可咨询知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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