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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25:39
1、享受范围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其中,子女、弟妹、孙子女应为18周岁以下;或虽满18周岁,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父、夫、祖母、母、妻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且经街道、乡镇级政府证明没有生活来源者。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2、待遇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工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配偶40%,其他供养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起止时间 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工亡的次月开始支付,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之月停止支付。 3、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该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待遇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职工工亡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 2、支付渠道 因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 1、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职工工亡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支付渠道 因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时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死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及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支付渠道与因工死亡职工的相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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