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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00:04:04

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欺诈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第1,立案标准。

zui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草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草起诉

(一)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㈢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1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被骗,或者逃避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欺诈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欺诈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欺诈犯罪立案追诉的前提。

本案立案追诉标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第1项规定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导致国家财产直接坏和减少的实际价值。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应立案追诉。

(2)第1款第二项规定为“导致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这种情况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欺诈,严重妨碍相关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导致相关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困难,导致相关单位破产、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等严重后果。后果应与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相关。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立案追诉。

(3)第1项第三项规定为“其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复杂多样,恐难一一列举出穷尽而设定的兜底性规定,主要是指造成大量员工下岗,影响工资发放,造成员工闹事,集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情形。

(4)第二款规定为“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或逃逸1000万美元以上”。这是根据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罚外汇欺诈、逃避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大量外汇被骗或逃逸,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应当按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即签订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考虑到金融和外贸领域的失职被骗金额一般比较大,这类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也比第1款中规定的情况高。

(5)第三款关于这里“欺诈”的解释性词语,来源于zui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法庭《关于签订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的行为构成欺诈犯罪的意见》。2001年,zui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法院对《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和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合同失职”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犯罪为要件,专门召开审判长会议进行研究,意见如下:认定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合同失职,应以对方当事人涉嫌欺诈,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或者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种罪行的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种罪行为罪行为罪行为前提。

我国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犯罪构成。

第1,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特殊主体;

二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者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欺诈,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不是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是犯罪对象要件。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

签订和履行合同是指被欺诈的客观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欺诈,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大量外汇被欺外汇,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导致他人以合同的形式欺骗单位财务。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某个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失职是否构成犯罪:

(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一员工的身份,还需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一种身份没有后一种身份的,不构成本罪。

(2)从主观角度来看,构成本罪必须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者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则属于事故,不构成本罪。

(3)从具体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者的行为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无关,则不构成本罪。

(4)从行为方式上区别开来,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尽职尽责,积极行动,即使造成严重危害,也不构成犯罪。

(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和大小来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还要有因其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即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者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或危害结果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亲友非法牟利罪之间的界限。

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方便,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戚朋友经营,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主要亲戚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戚朋友经营雪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向亲戚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犯罪对象相同,刑期规定相同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范围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方面有差异。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为亲友非法牟利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3)不同的行为方式。订立、履行合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即当为而不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是行为人背信弃义,为亲友非法谋取商业利益,即为不义之财。

(4)行为所处的具体环境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发生在商品经营、采购、销售等活动中,其行为方式主要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罪行有些相似之处:

它们都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2)均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罪行。

三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合关系,有因果关系。对合犯是指行为人之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相互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对合犯行为的行为者双方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尽管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是故意,但这两个犯罪仍构成了对合犯,即没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就不存在对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两者之间又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对象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匡家利益;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罪行的客观方面有差异。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典型表现形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不作为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致人死亡,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使对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数额较大。

(3)不同的定罪情节。订立、履行合同过失致人损害罪的定罪情节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合同过失致人损害罪的定罪情节是使对方当事人遭受巨大损失。

4)不同的犯罪主体。在履行合同中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特殊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五、狂罪主观方面的差异。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本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签订、履行合同过失致人损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欺诈,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其主要区别在于:

㈠犯罪主体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2)侵犯对象不一样。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益;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同诈骗罪的正当防卫行为。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他和他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正确地履行依其职责应履行的义务,主观上都是过失,

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㈠犯罪主体不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本罪的主体,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罪行的客观方面有差异。这一行为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时,由于疏忽或疏忽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行为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侵犯对象不同。侵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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