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管土地纠纷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14:19
一、民政管不管土地纠纷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纠纷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所以民政部门是不管土地纠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民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和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申报和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三)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申报、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拓展工作;指导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督查;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拟定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取缔非法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八)负责全县革命老区开发项目的论证、立项、上报工作,做好老区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九)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十)负责综合管理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使用县本级福利资金。
(十一)主管行政区划地名工作,负责组织地名管理法规的实施。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承办本行政区内的勘界工作,负责与周边地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三、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村民法制意识淡薄
村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该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只是简单口头达成协议。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如上述辛某荣与辛某的土地互换纠纷案例。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二)土地流转缺乏严格的程序要件
农民承包的土地30年、50年不变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流转。由于乡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使法定的、严肃的程序性问题流于形式,事过境迁,当有争议时,由于当初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往往纠纷不能调和诉至法院。
(三)政府部门发证程序不规范
政府土地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来进行土地登记,在进行现场勘验时没有召集相邻各方到场实地指认,或者根本没有到现场进行地籍调查,土地权属查明不清,制作的调查表和地籍图没有各方签字确认,土地登记程序粗陋引发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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