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6 00:04:04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立案调查、审判、刑事制裁(罚款、有期徒刑、死刑、政治权利剥夺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危害公众安全的案件。
第1条[失火案(刑法第1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因过失致人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㈢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住房烧毁,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设施;
造成森林火灾,有林地面积过火二公顷以上,或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林地和苗圃地面积过火四公顷以上;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苗圃地"均应确定。
第2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氯胺酮、氯胺酮、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造成急性中毒或放射性疾病,或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或暴发;
㈢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造成诸如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3条[非法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百二十六条)]被指定、确定为枪支制造、销售单位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制数量制造、分配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枪支为目的,在境内为出口制造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枪支数量超过五支的;
㈡非法出售枪支超过两支的;
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所述的"枪支",包括枪支零部件。枪械套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械套件计算;非枪械套件,以每30件为一个套件计算。
第4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288条第1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持有、私藏超过一支军用枪支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多发、气枪铅弹一千多发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多发,
非法持有、私藏含有杀伤性弹药,如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一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弹药,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这一条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个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个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在其配备、配置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并拒绝交出的行为。
第5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288条第2、3、4款)]以非法方式将枪支出租、出借给不具备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以公务用枪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造成人伤或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㈡造成枪支丢失、被盗或被抢;
㈢枪支被他人利用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百二十九条)]因未及时报案而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㈡丢失的枪支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被他人使用的;
㈢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zui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如何“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第(一)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应当立案追诉。该条所称“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资金、物资、场所和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恐怖活动实施者”,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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