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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10:42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王-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军、王-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峰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依法对李-军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刑罚。

点评:本案中,被告人李-军等人在销售电缆的过程中,未经“宝-胜”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科创公司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有“宝-胜”牌注册商标图案的合格证,且非法销售额达人民币7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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