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03:07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13130号
决定日2009年3月24日
发明创造名称沥青路面加热再生修补设备
国际分类号E0IC23/02
无效请求人**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施*斌
专利号97107021.0
申请日1997年6月27日
授权公告日2002年8月28日
合议组组长朱*广
主审员樊*霞
参审员郭*强
委托代理人张*伟,林晓玉北京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要想证明国内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则必须证明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申请日前国内公开使用的事实;第二,该事实能够导致某一技术按处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第三,该技术方案的内容。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沥青路面加热再生产修补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7107021.0,申请日期1997年6月27日,专利权人足施*斌。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l、种沥青路面加热再生修补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由加热板(l)、支架(2)、钢丝绳(5)、水平移动支架(7)、套筒(10)、油缸A(3)、油缸B(6)、油缸C(8)、油缸D(9)所组成,支架(2)通过转轴(2一l)绞接在汽车底(4)的尾部,油缸A(3)的端铰接在汽车底盘(4)上,另一端绞接在支架(2)上,水平移动支架位于支架(7)位于支架(2)的”下部,油缸C(8)的一头铰接在支架(2)的下部,另一头铰接在水平移动支架(7)上,套筒(10)为内外两个滑配合的套筒组成,其中一个固定在水平移动支架(7)的下部,另一个固定在加热板(l)上,油缸D(9)位于套筒(10)中,其一端固定定在水平移动支架(7)上,另一端固定在加热板(l)上,在水平移动支架(7)的下部还固定有一根长销(7-l),油缸B(6)的一头铰接在长销(7-l)上,另一头铰接在加热板(l)上。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沥青路面加热再生修补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加热板(l)的后部设设有铁把(l2),油缸E(ll)的一头铰接在加热板(l)上,另一头铰接在铁耗(12)上。
3、根据权利要求l或2所述的沥青路面加热再生修补设备,其特征在于几热辐射器(l-2)均布在加热板(l)的下面,在热辐射器(l-2)的上面设有混气筒(1-l)。”
针对本专利,**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所称南京法院的调杏笔录,包括如下附1-1至1-10:
附件1-l:南京市中级法院向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养护处的王*富调查的谈话笔录复印件2页;
附件1-2:南京市中级法院向吉林省高速公路份理局的苑*光调查的谈话笔录复印件1页;
附件1-3:附件1-2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复印件l页;
附件1-4:附件1-2中提到的编号为D950111102969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1-5:附件1-2中提到的进口许可证号为95-AA-300729的沥青路而修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复印件l页:
附件1-6:附件1-2中提到的编号为0001106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的专用发票,复印件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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