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公司诉**公司侵犯专利权因被控产品未覆盖专利产品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03:05
「案情」原告:内江市**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1999年7月14日,**公司经合法转让成为“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克服现在所使用的诊断用X射线机到位不准确,易产生故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缺点,提供一种采用步进电机做传动动力,以滚动丝杆直驱传动方式的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结构。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对相关工作过程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可以看出,实现其发明目的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在未改变现有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基础上,对其中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作为传动动力源的驱动机构及其传动机构进行了改进。但在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和附图中对其新替换的核心部分的传动系统均缺少必要的结构。被告**公司生产的“计算机程度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结构中,与原告专利结构相同,均沿用现有同类产品结构的部分。不同的部分在于横向传动结构中未使用专利的滚珠丝杆结构,而是恢复为现有技术的齿带轮-齿带结构形式。
原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专利号)ZL94229600.1是四川蓝天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5年8月20日获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司后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1999年2月14日,经中国专利局核准并公告在第十五卷第二十八号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我公司成为ZL94229600.1专利权的所有人。在专利权变更公告前,我公司就发现**公司销售的“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其产品名称为自动点片)与我公司的专利产品在设计原理、产品开头、结构及其结合等方面相同。我公司成为专利权人后,多次要求**公司停止侵权,但**公司不予理睬。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审查专利产品的专利文件在独立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等同技术特征是否都出现在被控产品中。我公司的产品未采用原告专利的设计方案,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原告、我公司和原专利权人**公司均未实施该专利技术,故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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