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与李*、广州市**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7:02:0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
原告:庄-青,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马家村委马家桥79号,系常州市**区牛塘德佳食品机械厂业主,该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路。被告:李*雷,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路,系常州市**区牛塘德佳食品机械厂技术负责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观,男,汉族,1946年9月19日出生,系常州市**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广州市**食品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工业大道中367号之5。法定代表人:马*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55号2楼,系该厂职员。原告庄-青、李*雷与被告广州市**食品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青、李*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观,被告广州市**食品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孙*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青、李*雷诉称,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共同拥有名称为'封口条(包装封口机用)',专利号为200430068560.8的外观设计和名称为'真空包装封口机',专利号为200420062586。6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拥有的上述两项权利,外观设计专利于2004年7月23日申请,2005年2月9日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7月9日申请,2005年7月13日获得授权。该两项专利的设计人均为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完全是自行设计和独创的新型产品,而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为设计和实施该两项专利,在2004年4月16日登记成立的常州市**区牛塘德佳食品机械厂投入了大量精力和物力进行创作、设计试制,直到该厂形成产品和在国内形成销售市场。当年,包含着上述两项专利的真空包装封口机产品(产品别名:立式真空包装机、立式热抽真空包装机、立式海量真空包装机、热抽真空包装机、热真空包装机、海量真空包装机等)在全国烘焙业市场,尤其是月饼馅料生产企业获得用户的好评。因该产品很好地解决了馅料生产企业传统工艺难以解决的馅料保质期短、无法高温抽真空等历史性技术难题,使生产企业加快生产速度、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同时又延长了馅料的保质期,赢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和青睐。次年,还与**华阳玻璃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获许可费98万元。被告在未征得两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不但全部仿照原告的封口条的外观设计和包装封口机的产品结构,而且连包装封口机整机的上部真空室和中部袋架的外形都完全相同,还大肆散发产品广告样本和互联网上宣传产品广告(截止到2006年1月4日已有32421人次浏览过被告的网站及其产品广告),进行许诺销售,并且还依靠其地理优势大量销售产品,甚至还明目张胆在2005年5月12-14日由'全国工商联烘焙业公会'主办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会展中心的'第九届中国烘焙展览会'2E馆的'昌岗机械'展位上公然展览侵权产品。由于被告大肆广告进行许诺销售,且采取低价竞争和不开发票等手段销售侵权产品,致使原告在国内市场特别珠三角一带的热点市场被大量挤占。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广州地区是中国烘焙业的发源地,也是馅料生产企业的集中地,仅知名大型企业就达300多家,占全国烘焙馅料知名大型企业60%以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在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广州地区的准客户流失严重,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损害了原告的声誉。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一切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两原告用于证明权利方面的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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