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期怎么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6:41:31
一、施工工期怎么算
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
①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
②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
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
建筑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工期变更(如有),进行相应天数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即经工期变更调整后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建筑施工中的“天”,除合同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即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合同中按“日历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且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时间,这是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及根据《民法总则》第203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00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至时间。
二、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施工工期计算方法是有两种的,具体怎样计算的根据开工的日期来,这个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希望大家明白。以上这些知律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知律律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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