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督管理如何转变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6:38:42
新形势下工程监督管理转变的模式及方向
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中要抬头看准路,低头拉好车,努力做好“三个结合”,即转变理念与改进方法相结合,夯实基础与抓住重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做好服务相结合。根据监督机构改革和建设发展需要,突出抓好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断探索新思路。监管工作不仅要全力拼搏,还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巧劲。要调整监督模式,建立起一种“执法严格、方法科学、手段先进”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保障机制。
1、执法型监督
这表明了监督工作的属性。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国家的重要举措。法制国家的基础是社会有自律自控能力,企业能生产出合格质量的产品。从法制意义看,政府对企业的约束是以执法手段来实现的,所以监督机构应转向执法,改“检查监督”为“执法监督”,从源头开始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性质。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能,履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体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量。
2、抽查型监督
这指明了监督工作的方式。“定部位、预约式”的传统质量监督模式,不仅与监督检查随机性、动态性的根本要求相矛盾,大大削弱了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而且极易造成因停工待检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度的问题,客观上也给极个别监督人员腐败提供了条件。这种监督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彻底加以改进。建立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制度,把工程质量检查和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结合起来,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取消施工过程中的“停工待检”的质量控制点检查,加大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不定内容、不提前告知的日常质量监督巡回抽查力度,充分运用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全面实行工程实体监督抽测,对责任主体起到震慑作用。监督抽查要做到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告知性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综合执法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巡查与层级督查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通过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控制,有效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3、科技型监督
这说明了监督工作的手段。要针对人手少、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让工程质量监督插上“信息化”的翅膀,创新思路,寻求突破,研发和启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同服务平台。监督人员上班打开电脑,通过视频技术、网络传送技术等,清楚了解各项目现场的施工进度、材料验收以及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否到位、履职等情况。通过高科技信息平台反馈的信息,能较好地实行资源优化配置,把有限的资源充分调用起来。利用相关应用软件,定期对监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实行有效监管。与此同时,由于平台实行网上传输,增强了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度,加快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由传统型向信息化迈进,服务也由被动式向主动式转变。另外,进一步强化服务平台与政务网站的互联互通,通过网上投诉信箱、曝光台等载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让广大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来,工程质量监管更加及时有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