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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6:30:05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被挂靠施工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也应该依法将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具体施工单位,若将工程分包或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个人或单位挂靠给有资质的单位,单位应该对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对外雇请的工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相关知识:
挂靠单位也称“档案挂靠”即是指“人事代理”。分为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和往届人员人事代理,无论何种,采取的形式均是集体人事代理(单位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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