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担保业务范围的内容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6:24:4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经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作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的规范性文件,强调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信保证。
因此,作为服务于建筑工程合同担保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全面地了解、熟悉、掌握、运用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担保条款,为自身的业务拓展夯实基础,才能在巨大的建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担保业务主要有:
一、发包人
主要是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承包人
1、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当前,承包人可运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方式替代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降低和减少支付环节的成本和风险,发挥资金流通的最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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