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6:23:05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2010年3月,北京XX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与北京XX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某住宅楼地下室出租给XX中心,用作员工宿舍,建筑面积17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XX中心承租房屋后找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未达成合意。后经XX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之女婿侯XX介绍史XX承揽了上述房屋装修工程。周XX于2010年4月17日经他人介绍到上述房屋处进行施工。2010年5月24日周XX施工时左手手臂被电锯锯伤,被送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尺神经断裂(左上臂)、肱动脉断裂(左上臂)。此间周XX花费医疗费37157.25元。
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装修项目内容包括厕所改造,水电路改造,做防水等项目,依据前述规定,XX中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装修活动,而依据理性人的生活经验,个人不可能拥有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且从本案装修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没有装修费发票以及史XX出庭作证称“王经理说不用要票”等可见XX中心存在明知或应知史XX没有相应资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却仍将该工程发包给史XX的过错,故其应当与雇主史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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