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除出境的适用主体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6 16:19:20
一、驱除出境的适用主体
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
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而不能单纯考虑刑事处罚。
二、驱除出境的适用方式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以上就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都适用于这条法律,但是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格的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一律都要适用驱逐出境,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罪行轻重,还要考虑国际大形势和犯罪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而不能单纯考虑刑事处罚。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知律律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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