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关于加强对未上市的已确认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管理的通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3:23:53
发布部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发布文号:体改生[199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证管委(办),有关公司:为了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对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未上市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并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自确认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复审同意并上市前,其股份严禁买卖和过户,也不得在任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二、此类公司的股票必须由有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公司及委托的股票托管机构应加强股东名册的保管。非因司法裁定或遗产继承等原因,股东名册一律不得变更。如发现内外勾结为非法买卖未上市股票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对股票托管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从严处罚。三、公司违反本通知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请。违反本通知的股份转让均属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