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个人合同如何中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3:11:21
一、政府与个人合同如何中止(《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政府与个人签订行政合同的,当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因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为发生纠纷的话,首先要分清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敎育网
(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政府与个人签订行政合同的,当个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知律律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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