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3:10:27
一、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合同法》、《物权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车位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用益物权具有怎样的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车位的所有人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律律进行咨询,知律律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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