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3:02:54
一、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一般有效期是12个月。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以上就是知律律小编整理的关于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的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股权的评估内容以及有效有了清楚的了解。一般来说,需要在评估报告中载明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有效期!大家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知律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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