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3:02:20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资企发〔1997〕3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体改委(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们。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2、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法》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国有股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关联法规:第三条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是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持有。第五条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50%(不含50%);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30%),国有股股东须是第一大股东。国有股股东对公司是否需要控股和控股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国有股股东依法行使股权,任何机构、个人无权剥夺或限制。第八条国有股股东应委派国有股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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