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修宪 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价值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3:01:02
有人说,自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后,由于财产权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国家权力和社会公益的限制,这种限制尤其在20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凯恩斯主张行政介入的宏观经济学的兴起及环保、生态等问题的严重,而更加显著。因此后来各国的立法中都并不再出现强调私有财产“神圣性”的表达。而在英美国家,财产权也是主要和首先作为一个私法的概念而非公法的概念而得以确立的。那么这一坚持要将私法中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概念表达引入公法中去的主张,又是否一种刻舟求剑的偏执?抑或出自于部分有产者团体在私利怂恿下对于宪政利益的某种僭位?
事实是在我国的法律及其根深蒂固的传统当中,从来就缺乏一个完整的私有财产权的概念。《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表述区分为三种,构成了一个明显的关于财产权的差序格局。第73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4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之间的级差显然并非修辞意义上的,而在背后被无数的从实体到程序的法律具体而微的体现着。宪法第12条同样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公共财产在经济上或意识形态上相对于私有财产的优先性和神圣性,在宪法的理论逻辑上是并没有根据的。而必然将对各类非公共财产构成权利界限上的不平等关系。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下产权平等的交易原则。产权平等的原则要求每一张面额相同的人民币在法律面前都应具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平等的保护。而无论谁是财产的拥有者。如果连钞票在法律面前都无法做到张张平等,我们又如何能够奢求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