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财产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3:00:44
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立法变迁及其法律内涵
民事立法对于80年代以来循着两权分离思路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均及时作出反映和规定。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82条)将全民企业对其拥有的财产的权利性质界定为经营权,从体例编排上看这种经营权显然被作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一种。我国民法理论均将这种经营权归入物权范畴,并当作我国他物权的一种〔1〕。值得一提的是,《民法通则》对经营权的内容即具体权能未设明文,据当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顾昂然同志介绍,经营权“这种权利范围的大小,则由《国营企业法》来规定”〔2〕,通则不作规定。但我国民法著作一般将经营权界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一种民事权利。”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简称《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对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作出如下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本法第三章对企业的13项经营权作出列举性规定。有些学者将经营权形象地描绘成“两个半权”,即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由企业享受,收益权和“依法”之外的处分权仍由国家保留。
由于企业法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和缺乏可操作性,1991年国务院第160次总理办公会议确定组织《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起草部门按照李鹏总理、朱镕基副总理关于“当前要尽快制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的企业法的实施条例”的多次指示,起草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转机条例》)并于1992年7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起草过程中李鹏总理曾指示:“所有权应得到保证,经营权要落实。细则中应由法律语言界定哪些属于所有权,哪些属于经营权,这是写好细则的核心问题。”限于当时的条件,《转机条例》只对所有权作出原则界定,重点规定了企业经营权〔3〕,即对企业法规定的经营权逐一细化和延伸,并根据《企业法》精神增加了兼并等新的经营权形式。但是,转机条例对经营权权能的规定并没有新的突破,即其第6条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