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大使的豁免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2:39:53
一、概念简介及解释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Immunity),属外交特权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外交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具体来分主要有:1.使馆涉及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驻在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采取行动或实施法律程序;2.通讯自由,外交邮袋不受开拆或扣留;3.使馆舍免缴各种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免关税;4.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驻在国司法机关不对外交代表进行诉讼程序、不审判、不作执行处分;5.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准予进口并免关税。
此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特别使团团长及使团成员、途经或作短暂停留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人员等,也都享有外交豁免权。
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对驻在国负有下列义务:在不妨碍外交豁免权的条件下,遵守驻在国法律规定;不干涉驻在国内政;不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特别是把使馆馆舍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利用;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与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
二、主要内容及体现方面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适用范围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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