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2:37:43
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仅可向原债务人为主张,也可向新债务人主张,债务人与承担人二者均为债权人之债务人,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关系。有学者定义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它是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为新债务之负担行为,抑为所承担债务之承受,学说上尚未一致。是新产生的债的关系,还是原债务关系的延续债务加入是以原债务存在为前提,这样原债务关系仍然发生了延续,但是由于有新债务人加入,使原债务关系从单一之债转为多数人之债,又导致一个新债务关系产生。事实上,并存的债务加入并不是一种债务的变更,债务已经由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转移到新的债务人身上,因此并存的债务加入是一种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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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民法典》生效前,《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然而,学者对此法条理解存在分歧,王*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部分债务的转移实际上是指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些学者则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的债务免责和部分的债务免责,不包括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目前法律尚未进行明确的界限。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4条是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但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没有从原债务中脱离,仍要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所以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因此,我国合同法对债务加入并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实践中并存债务的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微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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