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2:16:46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也是包括了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2、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意思必须是共同犯罪上的故意。
3、共同犯罪人的可观意思必须是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
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是共同犯同一件犯罪事情。
二、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1、主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如何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三、我国共同犯罪的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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