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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何时终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2:16:12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何时终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配偶账户可否准许

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配偶账户可否准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配偶财产进行冻结的,如果财产是与案件有关的,例如通过配偶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时,法院是会准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冻结债务人配偶账户可否准许 )

迟延履行金的种类

在我国现行强制执行规范中,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迟延履行金分为如下两种: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仅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才得以适用。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此类迟延履行金所指向的义务内容是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交付物品、票证、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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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合同甲方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欠款合同甲方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欠款合同甲方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是没有规定的,由签订的合同而定,而一般情况下,甲方一般是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欠款合同甲方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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