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性转让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2:15:54
一、债权债务的概括性转让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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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何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明文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内容外,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有时也是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有关难题的方式方法。以上就是微律师小编就有关问题为您提供的解答。如果您还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到微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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