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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时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的有哪些情况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4 22:04:42
如轮或被拖物碰撞他船,造成他船的损害、货物被毁等等。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对于承托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它适用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制约合同的法律来确定。综各种合同格式和各国的海商法,承托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1指挥原则,指谁负责指挥拖航作业,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过错原则。即为被拖方或者承托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以过失为基础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归属,即谁有过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或由过失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责任。
海上拖航赔偿责任问题
(一)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1、指挥原则。即谁负责指挥拖航作业,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过失原则。过失原则既可以与指挥原则结合在一起,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损害赔偿原则。我国《海商法》采单纯的过失原则标准,同时又免除某些过失的赔偿责任,实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
3、合同约定原则。即拖航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完全按承拖方与被拖方在拖航合同中的约定来承担。
(二)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人的责任为合同外责任。一般而言,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由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共同过失造成的,二者仍作为一个整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拖方与被拖方内部按过失比例分摊责任,或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承拖方或被拖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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