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热点问题
涉外共同海损管辖法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3:30:58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知律律的律师进行咨询。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最新文章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