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3:28:35
尽力救助患急病的旅客,是客运合同承运人的合同附随义务和法定义务,承运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06年9月17日,原告徐*清之妻张*珍由亲友曹*波送上被告四川省泸州宏运运通有限公司川E16467号大客车自粤返川。该车全程连续行驶时间为41小时。曹*波告知该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张*珍是一人乘车,希望途中给予照顾。车行至贵州省大方县地界时,张*珍出现身体不适现象:坐立不稳,小便失禁,频繁要求解小便,多次呻吟并喊叫“受不了”。该车司乘人员认为张*珍属于普通乘车不适反应,除多次停车让张*珍小便外,没作其他询问和处置。张*珍最后一次小便后不能自主上下车和返回座位,该车司乘人员仍未行疾病询问和寻求医疗救治,继续前行直奔客运目的地。到达目的地泸州时,该车司乘人员见张*珍独自一人不下车,且呼之不应,遂向公安110和急救中心120呼救。泸州医学院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检查记录:“患者神志不清,不省人事2+小时……呼之不应,无抽搐,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血压为0”。后张*珍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旅客张*珍自购票乘坐被告四川省泸州宏运运通有限公司川E16467号客运大客车,便与被告建立了公路客运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注意义务,对身患急病的旅客负有尽力救助义务。承运人对患有急病的旅客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知晓救助常识,预备救助方案,注重救助效果,及时、尽力、有效寻求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承运人对患有急病的旅客不履行、错误履行、不尽力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旅客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珍自出现身体不适到不省人事,期间长达10多小时,其急病特征明显,为具有正常智力的成年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可判断,负有尽力救助患急病旅客义务的承运人依据救助常识更应当判断、知晓,应当观察、询问患急病的旅客张*珍,积极寻求医疗救治。被告对张*珍没有履行谨慎注意和尽力救助义务:既没有根据客运救助常识对患急病的旅客张*珍进行疾病询问,也没有积极寻求医疗救治,而是想当然地认为张*珍属于普通乘车不适反应,不是身患急病、急需救治,连续行驶直奔客运目的地,导致患急病的旅客张*珍延误救治而死亡。被告不履行救助义务与张*珍延误救治而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珍死亡结果的发生,自身患有急病是主要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是次要原因。张*珍死亡给原告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应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应当按照张*珍的死因由原告和被告分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四川省泸州宏运运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54550元,即:龙马民初字第162号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