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对象优先顺序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3:28:31
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包括发生在海上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根据通说,海难救助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是遭遇危险的海上财产,海难救助的标的包括船舶和其他“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第二、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海难救助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就不具备救助人的主体资格。
海难救助款优先受偿是有条件的: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第二十二条是正常的受偿顺序,第二十三条是特殊情况的受偿顺序,(后发生的先受偿)其实这样规定是符合常理的,海难救助救助的是船啊,船在,优先权才存在,船没了,优先权自然就没了,优先权随着船的灭失而消灭掉,海难救助使得排在它前边的优先权得以实现,举个例子方便你理解,一艘远洋船他欠了船长船员的工资没还,航行的时候把别的船撞了,发生了人员伤亡,自己的船体破了个洞,被一个日本船救了,现在拍卖该船,受偿顺序就变成海难救助,船员工资,人身伤害的顺序了,因为没有日本的船救助,其他两项优先权也就没有优先权受偿的可能性了!(但是债权关系依旧存在)排在后面的海难救助,它拯救了排在前边的优先权得以救济的可能,所以海难救助先受偿就变得合情合理,比如在原有案情的基础上在加一个情节,船被拖到另一个港口修理产生了船舶的停靠费用,这时候的受偿顺序就是停泊费用,海难救助,船员工资,人身损害了,因为船舶的停靠费用没有发生在海难救助前,停泊费用不是因为海难救助才得以保存的。
若仍然还想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的话,可以登陆知律律咨询在线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留言给律师(1分钟内回电):
-
租房合同中房主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
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如何办
-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吗
-
劳动纠纷可直接上法院吗
-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害由谁承担
-
公司拖欠工资离职通知书需要提前多久递交给公司?
-
劳动关系中公司只签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
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怎么办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出险后自己全责还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
车祸肋骨骨折够伤残吗
-
寻衅滋事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件会有哪些
-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
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怎么判
-
哪几种情况一定会判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如何的刑事责任
-
寻衅滋事的处罚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