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公诉科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3:07:58
一、案件到公诉科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到了公诉科后,由公诉科负责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而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嘶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人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据确实、充分。
据确实是对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明犯罪事实的每一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据充分,是对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据足够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据充分性的要求。因此,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j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爽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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