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搜查紧急情况的包括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52:07
刑事诉讼法是要保证在合法的程序之内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置的,而且这种合法的程序肯定是不会对正常的执法过程造成任何的影响的。就比如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时候要有搜查证,同样的,刑诉法搜查紧急情况就可以不必出示搜查证,这种紧急情况主要是包括当事人随身携带着爆炸物,可能损毁证据的,或者是发现藏匿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一、刑诉法搜查紧急情况的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在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民以无搜查证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公安人员的搜查,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该公民的行为则属违法,已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搜查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由此可见,刑诉法搜查紧急情况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现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就是包括随身携带着一件易燃易爆物品和凶器,当然还有其他工作人员认为突然发生的一些紧急情况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依法搜查的。如果在这些紧急情况下不配合工作人员搜查的,就是涉嫌妨碍公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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