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方向盘定什么罪?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51:07
近期,因为2018年10月28日的重庆市公交车坠江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其原因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发生抢夺方向盘以及殴打驾驶员的行为,所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坠江事故。一些乘客就因为一些琐事,对其公交车驾驶人员大大出手,而这种暴力干扰驾驶的行为,严重的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应该依法惩治这些妨害交通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人员。
对于这些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的行为,我国也是对其有相应的处罚制度。在2019年1月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主要规定乘客向驾驶人员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严重危害性的暴力干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也规定了有7种情形的从重处罚:
1、乘客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的天气下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2、行驶在临近水域、悬崖、急转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桥域和隧道路段等其他危险的路段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3、人员或者车辆比较密集路段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4、公共交通工具上实际载客数量在10人以上或者车速在60公里以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5、经过其他人的劝阻行为后仍然继续实施妨害安全行为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并且着重强调有以上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也不得使用缓刑。
《意见》中也对于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没有理性应对,反而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如果驾驶人员或者其他乘客是为了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发生,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避免了严重后果发生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判定。
所以只要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后果严重的大小,都是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得使用缓刑。对于公共安全意识我们得时刻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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