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协议公证需要注意哪些?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38:15
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后,需要做一个公证避免今后产生纠纷,那么在遗产协议公证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请看下文分析。

遗产公证注意事项:
(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是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二)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由此看出,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和保留共有四种。
(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首先,在审查遗产分割协议文本时,审查分割协议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属重点,其次,协议人应继承遗产的数量、份额的多少是整个遗产分割协议的焦点。如果在遗产分割协议书中的遗产数量、份额未明确,或明确不够,协议人就及有可能为此发生纠纷,遗产分割协议书就不能起到预防纠纷的真正目的,从而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其次,在分割遗产时,不能遗漏分割的遗产。
(四)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
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受益人。
(五)须明确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原则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的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谁继承谁清偿”的原则,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提示当事人被继承人是否有无债务,继承人对债务的清偿份额和方式等,但在分割遗产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加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符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六)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协议中应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指定代管人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以上就是做遗产协议公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遗产的包含内容。希望能够让你对遗产公证有一个更深的了解,有相关需求可以咨询相关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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