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产导致赡养纠纷有什么原因?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33:31

分家产导致赡养纠纷的原因:
1、认为父母处事不公 俗话说子女就像父母的手指,所谓十指连心,可十个指头总有长短。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生活幸福,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侧重为其中一个子女的利益考虑和安排,从而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子女赡养时,其他子女会以父母处事不公为由,提出应由多获得利益的子女赡养,他们不应赡养或应少尽赡养义务,于是子女之间产生纠纷。
2、认为财产分配不均 父母辛苦一辈子,存下些许养老钱或置办房产,当父母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生活不富裕的子女时,其他子女也跟着要求父母分割财产给他们,一旦达不到其目的,就会对父母处分财产的行为说三道四,甚至大打出手。
3、当父母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就会为赡养份额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引起赡养案件的发生。
4、认为父母故意刁难子女 虽然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一些老人的生活状况比儿女还要好,却依然要求儿女进行赡养。他们普遍认为年轻时抚养子女受过苦,年老就应由子女赡养,否则就是不孝。这种想法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在这种实际情况下,父母就应当考虑是否还需要子女赡养。
财产分配的规定:
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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