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款应该怎么分配?面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32:37
唐大爷有两处房屋,曾当着两个儿子的面立下遗嘱:城东的房屋由长子继承,城南的房屋由次子继承。
后来,城东的房屋拆迁,唐大爷获得了1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是唐大爷并未修改遗嘱。
后来唐大爷去世,关于遗产分割问题,两个儿子产生了分歧,长子认为:"既然遗嘱中说明城东的房子由我继承,这1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当然归我所有。"
次子认为:"遗嘱中指定的城东房屋已经不存在,拆迁补偿款和房子是两码事,拆迁补偿款自己也有有权分割。"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的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
本案中的拆迁补偿款是房屋征收部门与唐大爷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拆迁也是经由唐大爷同意,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唐大爷因城东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并非遗嘱中"城东房屋"的替代物,遗嘱中与虹口房屋相关的部分应视为被撤销,长子不能依据遗嘱直接继承这100万元拆迁款,这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法进行继承。
遗嘱中的标的物被拆迁后,标的物随之灭失,遗嘱的相关部分应视为被撤销。为避免纠纷,遗嘱人可以及时变更遗嘱,明确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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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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