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24:08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要求,现将调整后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的《黄山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均按本标准执行,原公布征地地上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黄政秘〔2012〕120号文件停止执行。国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征地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标准未包括补偿类型的,征地方可采用申请专项评估、与被征地方议定等方式确定相关补偿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生态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做出补充调整,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被征农用地地类的认定,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日上一年末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本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5年11月16日
黄山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上附着物
1.水田1280元/亩,旱地及其他粮油作物1050元/亩。
2.大棚蔬菜:播种期2250元/亩,生长期3600元/亩,收获期4460/亩。大棚菜地必须是连续使用蔬菜大棚生产蔬菜半年以上的耕地。
3.其他
(1)养殖水面:鱼塘鱼苗放养不到2年,按1780元/亩补偿鱼苗费;超过2年按照1250元/亩补贴成鱼的迁移费用。从事其他特种经济类水产养殖的,种苗放养不到2年,按3570元/亩补偿种苗费;超过2年按照2450元/亩补贴成品水产的迁移费用。
(2)经济作物:种养植菊花、水生莲藕、甘蔗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耕地,可按照3900元/亩进行补偿;草莓42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的耕地补偿不与水田、旱地补偿重复使用。
(二)园地
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与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确定办法
1.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额,应采用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置方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黄政秘〔2012〕33号)执行;
3.房屋征收提供宅基地安置的,采用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以上所称建筑物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费用;
4.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参照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5.房屋征收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征收方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1.农村道路
S为过流面积。以上标准需结合沟渠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农村沟渠设计使用年限为砌体结构20年,夯土结构5年。砖砌体残值率为2%,夯土结构残值率为5%,则:
沟渠成新度=〔1-(1-残值率)*已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100%。
3.其他
(1)普通塘坝、小水坝:土坝40元/立方米,浆砌石坝280元/立方米,混砼石坝400元/立方米,以上坝体类型为重力坝。
(2)蔬菜大棚:以投影面积计算,钢架结构20元/平方米,水泥结构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3)坟墓迁移费:一墓一棺的土棺按2500元/棺,混凝土棺按3500元/棺;单穴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600元。
(4)农电设施、专业水利设施、瓦砖窑体等其他附属物、构筑物可申请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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