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申请批捕的规定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2:03:26
一、办案申请批捕的规定是什么?
办案申请批捕的规定是需要提出申请材料,然后要求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需材料有: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二、检察院经过审查做出哪些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批准逮捕他是由公安机关所提出来的,然后最终的决定权还是由检察机关他们根据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以及当事人的一些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判断,当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后需要制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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