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分配的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会被要求拆除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1:56:53
一、将分配的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会被要求拆除吗
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未经过审批,将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拆除。
将耕地用作宅基地建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对所占用耕地应予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因此,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对所占用的耕地予以补偿。
(3)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因此,对于未经合法的审批以及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占用的耕地予以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私自在耕地建设住宅的,属于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要求其拆除。
二、农村的宅基地分配面积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的
由于我国没有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全国统一标准,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地方关于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一般由各省自行制订本省标准,各省标准不同。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标准时所参照的依据分为以下三类:
(一)根据人均耕地确定;
(二)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
(三)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
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因此,辽宁省是按照人均耕地面积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分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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