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原秘书长被逮捕 涉嫌受贿罪会判死刑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1:55:04
【武汉原秘书长被逮捕】湖北省武汉市委原常委、秘书长蔡杰(正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蔡杰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蔡杰简历
蔡杰,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
1996年7月至1997年2月任共青团武昌区委书记;
1997年2月至7月任中共武昌区委办公室主任;
1997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中共武昌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任中共江岸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2001年11月至2007年1月任中共江岸区委常委、副区长;
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任中共江岸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区长;
2011年6月至2016年1月任中共江岸区委书记;
2016年1月任中共武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五千元,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十万元,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立案: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涉嫌受贿罪会判死刑吗?
根据本条、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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