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谎称染新冠被拘 造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1:22:59
四川省九龙县三垭镇村民阿某某某长期在上海打工,1月31日下午,他回到九龙县三垭镇洼铺子村家中。1月31日,阿某某某称:“我已得新冠肺炎”,造成附近村民多人恐慌。
接到村组干部反映后,俄尔中心派出所民警立刻联合卫生部门前往其家中进行排查核实。经核实,阿某某某称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言论系谣言,其言论在当地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负面影响较广,九龙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阿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会有案底吗?
一般案底是说你在犯罪后被抓获的证据证明,现在使用省厅指纹比对系统后,全部录入作为以后比对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处罚案件是不会的,他们说是留案底,其实是在他所处罚的案件中,并且上报市公安局的.所以不会被查到,你要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区别.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纹采集是要分成单指和全掌采集的.
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
当然,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开套牌车被罚款、无照驾照机动车拘留15日等,公安机关不可能进行联网,仅仅在当事机关(本案中进行拘留、罚款的公安机关)有存档,但是,该存档并没有强制保留时间,理论上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丧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权之后,这些档案都可以不必保留。
疫情期间造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疫情期间造谣生事的,造谣者要依据情节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疗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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