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疫情防控构成犯罪怎么量刑?传播冠状病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1:19:18
违背疫情防控会构成刑事犯罪吗?
出现确诊患者不愿说明接触史、或者有所隐瞒的,或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承认接触史以及不配合隔离甚至逃跑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协助社区和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果确诊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擅自逃离监控,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疾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违背疫情防控构成犯罪怎么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死刑)。第二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传播冠状病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涉嫌犯罪的前提:
1.到过武汉或湖北,存在发热或咳嗽等症状;
2.隐瞒到过武汉或湖北的重要事实;
3.与不特定多数人接触;
4.最后自己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5.造成其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
(一)客观方面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所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该罪的犯罪构成,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要求发生具体的损害结果。
在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要求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具体到上述两个案例中,行为人明知自己属于感染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高度可能性的人员,具有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病原体传播给他人的义务,但行为人并未履行该义务,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由此,行为人隐瞒疫情发生地旅居史和接触史的重要事实,不履行居家隔离观察要求,成立不作为犯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并未要求具有特殊身份。
(三)犯罪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放任”也会构成故意犯罪。
尽管行为人内心不希望去故意传染给他人,但隐瞒疫情发生地旅居史和接触史,不履行居家隔离观察要求,仍然到公共场所活动,放任感染他人的严重后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也涉嫌构成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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