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确定侵犯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7 10:09:50
一、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权
有专利权才会有专利权的被侵犯,如果连权利都没有哪里还有被侵权的前提条件呢?要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专利权,首先可以打电话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查询一下专利状态;其次可以自己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专利状态;最后可以咨询专利代理机构,这种专利状态的查询都是免费的。
二、实施了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可以视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规定,下列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2、专利权用尽;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4、临时过境。
四、技术特征比对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判断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文件,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申请,权利要求书书写内容的完整与否关系着以后我们的专利能够保护的范围有多宽,过宽和过窄都是不好的。
1、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所以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
2、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相等同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3、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多一个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有一个或多个不相同或不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为不侵权。
4、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应用专利产品和技术特征直接做对比。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侵权应当符合一定的判断标准,一旦不符合这个标准就不认定为侵权。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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