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5 23:44:08
我们知道土地是国家的,人民群众拥有使用权和处理权,那么如果要征用,需要什么条件,相信不少人有疑问,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相信看过下文对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的介绍,你会有所收获。
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单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征用土地的审批,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分别规定如下:
1、国务院的批准权: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他都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的权限: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批准征用土地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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