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缓刑情况二审还需要羁押吗?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05 23:47:32
羁押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针对一审缓刑的情况二审还需要羁押吗?
一、一审缓刑二审需要羁押吗?
一审缓刑二审期间是不需要羁押的,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在二审开庭前不应该被羁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二、缓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简单来说就是刑期在三年以下,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羁押的必要性:
1、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在我国逮捕即伴随着羁押,羁押是逮捕的一种应然状态。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应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错误逮捕的情形,可以及时纠正。羁押是一个过程,是否有羁押之必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当被羁押对象无社会危害性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时,便无必要继续羁押,应当及时解除羁押,这样将有助于避免一押到底,频繁延长甚至是超期羁押等不当羁押现象的产生。
2、有利于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和资源。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羁押制度,羁押附随于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程序,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加之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观念,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以及为了规避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其不到案或者重新违法犯罪而可能承担的责任等思想的影响,导致实践中出现“构罪即捕”、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不分、一押到底、看守所羁押率居高不下、人满为患。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将大大改变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并倒逼司法机关转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水平。
3、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羁押可不羁押的尽量不予羁押。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羁押量,对于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及其亲属会感激国家和司法机关,减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检察机关执法的理性、平和、文明;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交叉感染,减少他们将来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
一审缓刑二审期间是不需要羁押的,对于那些一审判处缓刑的,二审期间一般执行的是取保候审,也可以按照监视居住的规定限制之前被判处缓刑处罚的犯罪主体。小编还有介绍羁押的必要性,希望你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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