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则以及作用
-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12-27 21:44:56
一、保险法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立法,集中体现保险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对各项保险制度和保险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主要有: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较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即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2、近因原则。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它既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近因原则的效力表现在: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构成产生保险标的损害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3、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所受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的填补,在保险中称之为“补偿”。保险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其二是,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二、保险法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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